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第一,当事人不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可能,并考虑市场的供求变化趋势订立合同,而盲目签约,造成浪费,或因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形成违约。
第二,签订合同之前,要认真审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如对单位营业执照的查验,要注意营业执照是否是伪造品,或者偷窃品;是否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是否具备生产、经营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又如所签订的合同标的物的价款,是否与当事人的自有流动资金相适应,如果是个体工商户的,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等都要认真审查验证。有些产品的生产需要有关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是否已获得了批准或取得了开采、经营资格等都要认真进行审查,力求避免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或因违法受行政处罚。
第三,订约时,要认真审查对方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书以及法人公章真实情况等,都必须进行严格核对,确实查明其代表代理资格合格时,方可与之签订合同。
第四,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以供方、需方表示,而不能用甲方、乙方相称,以免引起双方当事人的混淆,辨不清责任。
第五,注意填写产品的用途。如特定医药、化工试剂以及食品行业中常以用途决定产品的生产质量的物品,必须写清用途,以便区分饮用、药用或外用等。用途有时不写清,使生产出来的产品不符需方的要求,但其产品却符合一般用途,因而容易导致纠纷。
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工矿产品又分为通用产品和专用产品。所谓通用产品是指各个行业通常都可使用的工矿产品,如普通钢材、水泥、化工材料、汽车、机床、工具、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等。专用产品是根据某一行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要求,从产品设计到工艺流程、制造方法,都为某一种专门用途而生产的工矿产品。如冶金设备、化工设备等。此外,按照需方提出的技术图纸、样品、技术条件生产的,只适用于该单位需要的产品,应视为专用产品。通用产品和专用产品的购销合同在履约要求和违约金处罚的比例不同,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区分合同标的是通用产品还是专用产品。
第六,产品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要约定清楚,并列示执行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要在履行中严格按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标准执行。对法定的标准不得随意选择采用,必须按照规定的顺序选择适用。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明确订明: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部)标准的,按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要在合同中写明执行哪一项标准,并且把所援用的标准名称,产品代号和编号载明。在没有统一标准的,或者虽有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标准在合同中明确写清楚。
第七,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签订合同时还应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具体规定清楚。即规定供方在产品发生何种质量问题时,应负什么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负责任。对供方负责的期限及起算日等也应规定,如保修期一年,从交货之日起算等。
另外,在合同质量条款中应订明质量保证的条件,期限及其质量纠纷引发后的处理方法等。
第八,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注意明确什么是多交、少交和如数交付的法律概念。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运输、计量、自然、产品本身的性能等多方面原因,在发货数、实际验收数、合同规定的交货数之间,有时会出现差额,发生不一致现象。此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磅差和增减范围的,才能以少交、多交或如数交付论处。通常这种法律规定均为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
第九,对于产品的包装,合同中应表明包装的方式,如袋装、箱装、瓶装、桶装等,还应表明包装使用的材料,如袋装为纸袋、塑料袋或麻袋等,是内外层包装还是单层包装等,内外层包装,共有几层,各使用什么材料。
第十,明确规定交货方法、交货期限、交货地址和收货人。合同中在规定交货方法时,应写明是代运、自提、或者送货上门。对于到货地点,要注意冠以省、市以及所到地的哪一个车站、码头、广场等,不能含混或笼统地书写。对于交(提)货期限要注意写明月度交(提)货的数量。有特殊要求和季节性、时间性较强的产品要规定更为具体的期限。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买方:
卖方:
合同签署地点:
1总则
1.1买方:
卖方:公司
最终用户:公司
1.2本合同协议书中未明确规定的内容,均按和国务院发
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
1.3合同文件
1.3.1合同文本
1.3.2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合同执行优先顺序
合同的技术部分如技术协议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技术协议为优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修订和补充所形成的补充协议均可视为合同的延伸,其解释效力优先于合同条件。
2供货范围、工作范围和图纸资料的交付
2.1供货范围
卖方供货范围见本合同的附件执行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等见本合同的技术协议、买方提供的图纸等相关技术文件。
2.2工作范围
设备的制造、检验、包装、运输、现场交货、指导安装、单机试车服务、开车调试服务、随机资料的提交等均由卖方提供。
2.3图纸资料的交付
由甲方负责设计的图纸资料,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周内交付。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价格:本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
合同价格为固定价,不作调整,包含了材料费、制造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技术服务费等,设备的单价见合同附件。
3.2支付条件
3.2.1合同款的支付均委托银行办理电汇或票汇。
3.2.2卖方必须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3.2.3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0%,合同签订后15日且收到卖方收据后10日内支付。
3.2.4 ……此处隐藏26438个字……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检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
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项方式处理:
(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____(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________(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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